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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众筹投资与融资的风险把控不得不看

来源:投资艺术 时间:2017/10/4

随着众筹系统的风靡,伴随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下面“融美众筹系统”带领大家来分析一下众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法律风险

众筹平台以崭新的运营模式为其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也正因是新模式,立法速度无法与之企及,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

(1)非法集资的风险

关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代持股风验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成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商品众筹平台,其特点是众筹项目以具备创新性为主。

(4)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5)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目前成立一个众筹平台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规定。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失控,会产生大量争诉,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发展。

2.信用风险

“融美众筹系统”认为:上述讨论的法律风险针对不同模式的众筹平台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目前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均存在信用风险。这是众筹行业面临的共通性问题,也是众筹行业要发展壮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1)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2)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资金拨付至众筹平台的账户,众筹平台再将资金划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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