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投资艺术 >> 投资艺术内容 >> 正文 >> 正文

西政资本从实操角度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管

来源:投资艺术 时间:2017/9/25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相关文章链接

1、资管产品增信担保措施设计与保底保收益之合规设计与实操分析

2、资管产品设计之保底保收益表现形式、监管与司法定性及产品合规设计要点

3、西政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

4、西政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列(二):私募管理人登记反馈意见及回复模板总结

5、西政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列(三):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

目录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基金类型、产品类型的选择

(二)专业化经营原则

(三)私募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以及董监高等合规要求

(四)人、财、物及内控制度的完善要求

(五)私募管理人入会要求及方式

(六)管理人登记时限要求

二、对基金产品托管的影响

(一)托管机构及不托管的处理

(二)出具托管确认函的问题

三、对产品募集的影响

(一)基金募集机构

(二)募集行为要求

(三)保本保收益问题

四、对产品备案的影响及后续在管产品问题

(一)产品备案及不备案的处罚措施

(二)首支产品发行及后续持续在管产品问题

五、行政处罚措施

前言

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我国私募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分十一章五十八条,明确了调整对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顾的监管要求、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信息披露、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等。总体而言,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并规定了更严格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实操现状,对该《征求意见稿》可能对管理人登记、产品发行、基金运作等的影响作出简要分析,以期为同业提供参考。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基金类型、产品类型的选择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机构类型上分为三大类四小类,即私募证券管理人、私募股权/创投管理人、其他类管理人。并且,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对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基金类型、产品类型需一一对应。机构类型、业务类型以及产品类型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却与目前的协会系统对产品分类的操作存在差别,《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的类型并未包含其他类管理人、产品的投资范围亦未包含其他类基金产品;产品组织形式上亦未明确契约型基金产品在本条例的规范范围内;此外,也未明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是否属于投资的范围(具体见下表):

对此,笔者认为,因《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做了专章规定,而根据中基协提供的产品分类的相关说明,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而对未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亦可归为创业投资基金范畴。

但是,因为非标投资一直以来属于敏感的范畴,投资于非标的其他类基金产品是否隶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尚待确认。目前市场上其他类管理人逐渐受到追捧,但笔者担忧,《征求意见稿》对于其他类产品规定的欠缺,是否会导致未来对私募管理人类型划分的变动,因目前政策的不明确,故此,对于新设的管理人,在申请管理人登记选择管理人类型时亦需对管理人的类型选择予以斟酌。

(二)专业化经营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据此,中基协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确认。对此,申请机构在进行管理人登记申请(即经营范围注意对相关内容进行删减)以及后续运作中,应避免出现如下与专业化经营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1.从事与私募管理业务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

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从事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属于“买方业务”,所谓的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包括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运营管理、金融信息服务、软件技术开发、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3.从事构成主营业务不突出、经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若申请机构经营范围中包含“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器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家电、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首饰、工艺品等”构成主营业务不突出、经营其他非金融。

(三)私募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以及董监高等合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私募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合伙人、高管等的选择及合规要求予以了列示。对此,申请机构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对于律师而言,应增加核查的内容,并注意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而言,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予以核查。相关监管要求如下:

从《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未来私募管理人登记时需注意:

1.律师应通过调查问卷、网络核查、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充分核查;对于净资产是否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核查,可以通过核查资产负债表的方式进行。

2.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负面清单要求中,负有个人责任的相关人员,其核查期限为5年,与公司法的3年有所延长。

3.先前在讨论律师、会计师等是否能担任管理人的高管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律师、会计师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会计师在不被吊销相关执照的情况下,亦可以担任管理人的董监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但是,需注意的是,因该类人员本身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的限制,若违反其本身行业自律规则,亦有可能被吊销相关执照。

(四)人、财、物及内控制度的完善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私募管理人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就内部制度而言,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私募管理人需完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信息提供管理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等。此外,相关制度根据管理人类型的不同,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内幕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保密制度》、《产品分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资产托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五)私募管理人入会要求及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据此,私募管理人加入协会未来将是明确的法律义务。具体相关入会要求及方式可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







































甘露聚糖肽片价格谁清楚
早期白癜风治的好吗

转载请注明:http://www.bociwangnai.com/tzysnr/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