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和
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
县委办发〔〕93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90号)、《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甘商务外资发〔〕号)和《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奖励办法》(市政发〔〕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1、符合奖励条件的民间投资及外来投资企业。
2、为靖远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民间投资及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引资人。
3、为靖远县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或引进重大项目的部门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公职人员奖励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中介人申报奖励。
第二条奖励条件
1、项目是从年1月1日起,民间投资或从靖远县外引进、在靖远县辖区内投资的新建项目。
2、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属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白银市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以及有色、化工、能源等传统支柱产业补链、延链和强链项目,且必须纳入省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
3、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全部投资并建成投产运营,无其它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引进的资金必须是民间资金或县外资金,从国家、省市争取的各类资金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5、国家、省、市、县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捐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6、每个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万元、万元、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2、“3个强”企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万元、万元、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万元奖励。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中心、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教育培训等,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万元奖励。
5、农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0万元、万元、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万元奖励。
6、凡销售我县“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万元、万元、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万元奖励。
7、对产业带动引领性强的在靖远县投资的前1-2名企业,通过以资引资的方式进行奖励。政府以土地入股(土地先挂拍后入股,如果企业需回购土地,政府可按挂拍土地价以股份转让的形式予以转让)的形式,破解行业在我县投资瓶颈,加快企业快速落户,带动我县不同行业的快速发展。
8、符合省市级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县经合局筛选,报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经合局。
(二)引资人
对引进县级奖励项目的引资人,按照县级奖励项目标准的10%进行奖励。协议招商团体及个人,不在本奖励办法范围之内。
(三)特殊贡献奖
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民间投资及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引资人,奖励10万元,县委县政府授予“靖远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条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向县经合局申报,初审后,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开业证明;
(5)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7)项目财务报告;
(8)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9)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2、会审。由县经合局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以及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验资机构,对初审后的拟奖励项目或引资人进行会审核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3、审议、公示。完成会审的项目,由县经合局提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县上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4、审定、奖励。公示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
1、项目和引资人奖励资金县级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引资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3、奖金由获奖团队或个人自行分配。
4、由两方共同引进的项目,根据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奖金由两方协商进行分配。
5、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开工后兑现30%,竣工投产后兑现70%。
6、奖励标准如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只奖励一次。
7、省市已奖励的项目以及引资人,县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细化的条款,另行确定。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由靖远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协调执行。
第九条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靖远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县委办发〔〕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大美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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