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刘某作为国家公务员知道这条规定,与一个朋友王某约定以王某的名义,投资一家煤矿公司,投资20万占总股本10%。因这家企业效益好,每年都有20万左右的分红,每年的分红也是王某领取。年王某欠别人债务,将分红款偿还自己的债务,刘某得知后大怒,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随即就否认了刘某股东的身份,称自己就是股东。刘某眼看自己投资成为炮灰,咨询律师后多方找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这家煤矿公司的隐名股东,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刘某也因违反公务员法受到了处罚。
以上的案例提醒我们,不要轻易以别人名义投资,夫妻都有离婚的时候,何况亲戚朋友呢。如果权衡利弊后还是决定当隐名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方案,尽量减少风险:
1、股权登记托管。
利用股权登记托管的衍生业务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通过股权质押登记,冻结出质人的股权,如果质押合同到期或出质方违约,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股权过户及转让。
2、注意保存证据
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3、股权投资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一般做法是:由实际出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办理股权信托。然后由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信托公司受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股权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也完全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4、股权质押
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
5、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
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6、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
风险伴随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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