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晋长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什么是文物?
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确认保护的文物主要有五种类型:
其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列为此种文物;
其二,是与我国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其三,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其四,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其五,是反映我国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哪种文物可以交易?
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遇到文物的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我们一个在北京古玩城经营古玩的客户,在年年底从私人手中收了一个号称是战国时期的玉璧,年3月份,这个客户以非法经营文物的嫌疑被河南某地的公安带走,半年之后才被放出来,事后了解,这个玉璧是河南当地一个被盗掘的古墓中的文物,由一个文物贩子卖给了我们客户的上家,上家又卖给了我们的客户。尽管公民之间可以相互交换或转让文物,但如果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不但经济损失会很大,更有甚者,可能会涉嫌违法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古代艺术品,特别是陶瓷,玉器等,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其合法来源,否则,我们一般都建议客户不要从个人,特别是陌生人手中购买,尽量通过拍卖市场或其他中介机构购买,这样既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的索赔上也相对风险较小。
黄艳律师,泰和泰高级合伙人,多次在最高院、高院等商事诉讼代理中为当时争取到最大利益;同时,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亦使其在非诉项目中能更全面、有效的控制风险,也能在非诉协商中为当事人提供客观有效的解决建议和方案。
主要执业领域:高端商事诉讼,及房地产、投融资、公司股权及项目收购、转让、重组等。
办公地点:北京
晋长明律师,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艺术品投资、文化创意、体育产业、投融资、房地产等。
办公地点:北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bociwangnai.com/tzysjs/10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