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晋长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艺术品,特别是书画作品,摄影作品等经常会遇到版权纠纷。一方面,艺术品经营机构签约的艺术家的作品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机构持有的作品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权。所以,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机构签约的艺术家的版权,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1、确定作品形成时间
书画作品,在涉及侵权行为时,确定谁是原创人是关键,而基本的认定方法为时间在先原则,也就是说,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完成的作品时间在前的享有版权。但有时原创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为此,实践中,我们会建议客户及时进行版权登记,还有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就是将原创作品复制一份,然后将该复制品通过EMS寄给自己,艺术家本人收到后不要将邮件拆封,并且保存起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艺术家可以通过EMS的邮寄记录确定作品的形成时间。
2、对复制品及作品宣传等的限制
实践中容易忽略的一点是,书画作品、影像作品、雕塑等作品转让给买家或者作品在公众场所展出时,有些买家或展出机构会将作品拍照,有些是作为档案资料留存,有些是基于宣传的需要而上传到网络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展示,但有些却出于其他目的将其用于其投稿的文章,汇编成册甚至用于商业宣传,或多或少都对作者的声誉及版权产生不利的影响或侵害。
对此,我们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买家或展出机构使用的该作品的复制作品的形态,包括照片,影印件等,以及与作品有关的资料均由我方提供,并且限定上述复制品及资料的使用条件、范围,以及回收条款。
3、版权保证
年5月28日,香港佳士得春拍“亚洲20世纪及当代艺术”拍卖会上,中国著名当代艺术家曾梵志的油画《豹》以万港币成交。但不久著名野生动物摄影师奚志农在其微博上指出,曾梵志《豹》与《国家地理》摄影师斯蒂夫·温特的摄影作品,曾获得英国野生生物摄影年度大奖的《风雪之豹》有相似之处,从而使曾梵志陷入了“侵权”“抄袭”的议论之中。
曾梵志《豹》
美国摄影师斯蒂夫·温特(SteveWinter)《风雪之豹》
上述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尽管尚有争论,但为避免出现类似的版权争议,导致投资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艺术品投资人在购买艺术家作品时,应当与艺术家或艺术家代理机构签订书面购买协议,并且,在协议中应有艺术家的版权声明,即艺术家应保证其创作的作品为原创作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情形,否则,艺术家或代理机构应负有回购且赔偿买家损失的责任。
黄艳律师,泰和泰高级合伙人,多次在最高院、高院等商事诉讼代理中为当时争取到最大利益;同时,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亦使其在非诉项目中能更全面、有效的控制风险,也能在非诉协商中为当事人提供客观有效的解决建议和方案。
主要执业领域:高端商事诉讼,及房地产、投融资、公司股权及项目收购、转让、重组等。
办公地点:北京
晋长明律师,年起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艺术品投资、文化创意、体育产业、投融资、房地产等。
办公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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