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需要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根据上述要求,私募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差别较大,且私募基金的标准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鉴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们认为在监管要求尚未明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暂可参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标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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