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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修改认缴出资期限,居然摊上了官司

来源:投资艺术 时间:2020/2/1

导读

有司法观点认为:公司股东会修改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属于出资不实,侵害债权人信赖利益,认缴股东应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

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都会遇到如下问题:

公司认缴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届满,而认缴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修改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避免认缴股东的出资义务,但半路里杀出个债权人起诉说公司股东会修改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属于出资不实,侵害债权人信赖利益,认缴股东应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简单举个例子以方便各位对号入座:

全真七子一起下山创业,成立了全真教公司,全真七子均是股东,其中丘处机认缴出资额五千万人民币,出资期限为年3月1日之前。

眼看认缴期限要到了,而老丘却还两袖清风,除一把长剑外“身无寸铁”,因此就和其他师兄弟商议变更出资期限,将出资期限由年12月31日前修改成了年12月31日前。看着改下来的公司章程,老丘心想:又可以快活二十年了。哪知半路里杀出个小龙女,聘请律师代表古墓剑派公司将全真教公司以及老丘告上了法庭,要求全真教公司以及老丘偿还欠款一个亿。老丘心知此事关系到以后二十年的“大计”,也赶紧向师兄弟借钱聘请了律师。那么,律师应如何在法庭上维护各方的利益呢?

作为古墓剑派公司聘请的律师,本就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着想,何况还想博得小龙女“嫣然一笑”,那就更加卖力了,于是慷慨激昂的说道:

1、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与公司交易的交易对象据此作出交易判断以及风险分析,对公司公示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交易对象应有相应的期待利益;即作为交易对象的古墓剑派公司有理由相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全真教公司股东信息为真实信息,全真教公司修改该信息不得损害交易对象古墓剑派公司的利益,现已经有执行裁定证明全真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作为认缴期限已届满的股东丘处机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五千万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古墓剑派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

2、公司的股东应该按照其公示的认缴出资期限履行其出资义务,是一种相对于社会的资本充实义务,其应当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的权利,不能对公司的资本充实造成妨害,否则即构成出资不实。本案中全真教公司公示的股东丘处机的认缴期限应该是年12月31日,但在丘处机出资期限届满前,全真教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丘处机的出资期限修改为年12月31日前,在这客观上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古墓剑派公司的利益,并对全真教公司来说构成了出资不实,因此,丘处机应该在五千万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古墓剑派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责任。

作为丘处机的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根本不给对方面子,反驳道:

1、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信息只是一种按照法律要求公示的信息,债权人固然有信赖利益,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公司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修改公示的信息,难道只为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就抛弃了公司自治的原则了?我认为债权人应该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能因为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就抛弃了公司的自治原则,即丘处机没有提前缴纳出资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本案中古墓剑派公司的主张能够成立,但是对于其有一笔五千万的债权是在全真教公司章程修改后才成立的,该部分债权如果按照古墓剑派公司主张的信赖利益,也得等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能要求股东丘处机缴纳出资;

2、《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修改公司章程,就本案来说,全真教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合法,表决的内容为修改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经过了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所以全真教公司对丘处机出资期限的修改应该合法有效,古墓剑派公司无权要求股东丘处机提前缴纳出资。

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古墓剑派公司律师的观点,也部分支持了丘处机律师的观点。

通过修改对公司的出资期限固然可以无限期的将出资义务拖延下去,但是如果确实涉及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可能引起债权人起诉股东的情形。

()京执复号司法文书显示,法官认为这种做法客观上妨害公司资本充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构成出资不实。

公司股东按照其公示的承诺履行出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资本充实义务,其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能对公司资本充实造成妨害,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基于其公示的承诺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否则即构成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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