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马丁·约翰内斯·默勒斯*著
申柳华**译
欧盟和成员国国家资本市场法是快节奏的,它以朗法吕西程序和Larosière程序为中心分为六个相关的法律层面。欧盟与其成员国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这种双重复杂性,其表现在如下四个特殊方面:最低和最大程度的协调性;国家立法的压力与法律的通过;指令和可以直接适用的条例之间的关系;欧洲法律对未统一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引言
(一)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危机
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的立法者都加强了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规范,例如美国[1],英国[2]或者南非。[3]
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欧洲监督构架的变革,通过Larosière[4]专家小组的建议,在银行法、资本市场法和保险法方面通过了超过30项单项措施。根据著名的朗法吕西程序(LamfalussyVerfahren[5]),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在一级基础性法案的基础上颁布了像指令(Richtlinien)或者条例(Verordnungen)这样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条(Art.f.AEUV)的规定,在二级立法层面上通过委员会的实施法令得以具体化。此外,相关的欧盟监督机构还可以颁布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RTS和ITS)——当基础性法律中对此有规定时。在第三级层面上,监管机构颁布指导方针(Leitlinien)和建议(Empfehlungen)[6],与二级法律相较,它们更多的是产生实际上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们阐释了其正当性根据,并且当成员国不想遵守这些指导方针时,成员国必须解释和说明其理由。[7]
(二)有价证券服务的规则——第二次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II)
有价证券服务法由《欧盟有价证券法律指令》(Wertpapierdienstleistungs-RiL[8])。协调规范。年后该指令被《第一次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Directive-MiFIDI)[9]以及众多执行规范所取代。根据一个后来被议会[10]修改过的草案[11],年4月26日通过了《第二次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II)[12],其后通过的《金融市场条例》(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Regulation–MiFIR)[13]是《第二次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补充规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将从年1月3日起生效于各成员国。[14]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也颁布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EMIR)。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年5月22日的咨询文件[15]中提出建议,将于年12月19日讨论一个具体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标准,并已于年中颁布了该标准。[16]
(三)评价
在欧洲和德国,国家层面立法的活跃程度给人印象深刻。尤其是设立了欧洲层面的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这一明显相对于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更加有效率的机构——这一提高欧洲法律的效率方面的努力,值得加倍
转载请注明:http://www.bociwangnai.com/tzysbj/4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