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住建局再次征求《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单位(中标人)后,施工单位(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文件原文:为进一步明确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加强中标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责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了《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并在前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年4月12日至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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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联系人:苏工,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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