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显示,陶某伙同毕某某、吴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年8月至年4月期间,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宣传,吸引投资者;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最后因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该公司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本案共涉及投资人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余万元。
陶某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以公司名义,通过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前景大好,承诺投资保本,并且可以获取公司股权,投资人签订合同后,便可按投资比例获得公司转让的股权。陶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一是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明星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很强。
二是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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