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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秃鹫投资必读之危困企业并购艺术

来源:投资艺术 时间:2019/8/1

目录(第1辑)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法的完善

——李曙光张钦昱

依法推动市场化出清的法治原则与制度完善

——杨临萍、郁琳

软预算约束视角下破产清算程序之反思及重构

——张钦昱

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机制研究

——刘向民武卓牟田田

不良债权市场与对冲基金在美国破产重整程序的角色

——[美]爱德华?阿特曼著戴玥译

限制性条款在债权融资与公司治理相互关系中的作用

——何陆成著汤怀恩译

民事再生程序中的破产处理方案

——[日]高田贤治著刘颖译

破产公司的存续

——[美]林?洛普基约瑟夫?多尔蒂著张彧通译

欧盟破产程序规则(重订)

——龚新怡译

目录(第2辑)

论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写于《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李曙光

破产并购——如何兼并重组困境企业

——郑志斌

日本再生型MA的特征与现状

——[日]阿部信一郎著刘颖译

刍议跨国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

——刘经涛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官的视角

——[美]伊丽莎白·S.斯当著毕莹译

大型企业合并:破产公司原则在唱片业的应用

——[美]约书亚·惠勒著赵惠妙译

托姆重组——一个复杂的英国整理方案制度中的丹麦重组兼并案

——[英]克里斯·马龙阿历克斯·罗根詹姆斯·福尔克纳著赵惠妙译

美国公司破产数据(年)

——[美]新世代研究有限公司著蔡泽桐译

中国困境房地产投资并购峰会会议纪实

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危困企业问题

危困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对不同类型危困企业的处理是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点、重点。危困企业是经济中的常态现象,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在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

“危困企业”是一个比“僵尸企业”更大的概念,“僵尸企业”应该被包括在“危困企业”当中。危困企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叫“资困企业”,是指现金流短缺,在短期内发生偿付性危机的企业。第二种叫“债困企业”,一个企业的负债太重,企业的债务利息甚至超过本金,使企业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第三种叫“营困企业”,这种企业的困境往往是由经营管理特别是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而引发的。

对这三种类型的危困企业,采取的措施应该有所差别。危困企业的处置都涉及到投资并购。对投资界来说,要尽量避免“危僵企业”,要从危困企业中,找到那些有生机、投资机会的“危机企业”。

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阶段,各地区领域都出现了上述三种企业,这已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危困企业的处置,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难点,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我国下一阶段要着力改革的方面。

危困企业在中国存在于三个领域中。这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在政策面或者法律面的特点是不同的:

第一个领域是政策面的危困企业,就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着力解决的僵尸企业。目前,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去产能的实际效果不是太好。前几天在发改委主持的部际联席会上透露出来的信息,前7个月,在这两大领域中,钢铁产能只去了47%,煤炭产能只去了38%。我国今年的全年去产能的任务,粗钢产能是万吨,煤炭是2.5亿吨,现在一半都没有解决掉。

目前,政策面做的不是很顺利。这里有很多原因。首先对于政策面和去产能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很多地方有认识误区,比如错误地认为,产能如果保护下来,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是一种政绩。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各界对于去产能的工具,特别是政策工具、金融工具认识不够。最近债务违约频发,例如东北特钢,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和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除东北特钢外,还有一大批债券违约,违约数额都在几十亿、百亿,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

第二个领域是资本市场的危困企业,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中的大量ST公司中,相当一批可以称为危困企业。这些企业也是连年亏损,企业在经营上、债务压力上和短期资金链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些企业利润连续几年为负数,本来应该退出资本市场,但是我们在监管理念上和法律环境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还有价值,这就出现了危困企业的上市公司拼命给资产负债表注水的方式,来改善它资产负债表,很多ST公司都存在注水问题。

同时,资本市场也存在巨大机会,有些危困企业还存在投资价值。例如山东的山水水泥,资产状况不错,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了问题,另外内部在管理上、和市场的关系上出了问题,这样的企业还是很好的企业,如果能够用好的方式、工具解决的话,没有问题。当然,如果法律更加严格的话,对上市公司中一些明显的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要采取清算措施。在上市公司中,像中核钛白那样的案例,天时、地利、人和都具备的企业,能够从危困中走出来,还是比较少见。很多企业都是“危僵企业”,投资界要注意避开。

第三个领域是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司法》第10章里第条到条中的企业。现在有一个新的概念——应年报未年报企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很重要的方面是将年检制度改成年度申报制度,原来未年检的注销和吊销制度取消了。我国现在应年报企业万家,去年年度申报的是多万家,意味着有接近万家没有年度申报的企业。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它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里确实存在不属于危困企业的企业,主要是没有债务但没有经营的企业,但也包括大量的僵尸企业、营困型的中小企业。《公司法》的危困企业可以更多地采取市场方式来做。第二类是《企业破产法》上的危困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条涉及到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的,这些企业在《企业破产法》上采取重整的方式。综上所述,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在《公司法》上往往采用重组的方式解决,在《企业破产法》上往往采取重整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上述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处理方式要有不同。政策性的危困企业的大致定义,是停产半停产、经营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负债,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续贷来维持的这些企业。目前,对这类政策领域的危困企业,我国采用的是“多兼并少破产”的概念,我并不是很赞成。应该采用壮士断腕的手段可以更好。当然,目前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南北各地情况不一样,应有不同的对策,也要一企一策来解决。现在对于这样的企业有一些政策层面的支持,中央政府目前拿出亿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各地主要是争取这样一个政策支持。而资本市场领域和法律层面的危困企业,则要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

在危困企业政策层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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